广东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粤财大〔2021〕 17号)

发布者:谢卓力发布时间:2021-02-05浏览次数:11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二级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省审计厅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和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部门是学校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和开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部门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规划、审计计划确定应经过学校党委会研究;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向学校党委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每年至少向学校党委汇报一次。

第七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建设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备案。审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学校二级单位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需开展审计服务采购的,应当向审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办理党校党委、校长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协助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校长、学校党委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至少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一次。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长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校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协作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项目审计程序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经校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部门可以提请校长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校长审批签发。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部门牵头负责,纪委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且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立行立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建议。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加强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审计部门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校长、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