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黄晓乔发布时间:2025-12-19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根据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审计,聚焦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积极推进审计全覆盖。

第三条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五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独立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学校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审计人员参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学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及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

)学校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门在严格项目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资金、资产、资源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  校办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经济纠纷和历史遗留经济问题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时间跨度以近三年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为会议召集人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指导、检查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联席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等。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11-12月召开联席会议,拟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部门实施。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

(二)领导干部已经死亡;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以上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

(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承诺制度(以下简称承诺制)以增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承诺制包含告知、承诺及备案三个方面。告知是指党委组织部代表学校依据适用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履行的经济管理职责。承诺是指被告知的领导干部向党委组织部书面表示清楚了解任期经济责任并承诺将正确全面履行经济职责。备案是指告知与承诺等书面材料一式四份,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及领导干部本人各留存一份。

调任、转任、轮岗的领导干部应当遵循承诺制

  

第四章 审计实施

二十对学校内同一单位的两名及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二十审计组应当开展审前调查,在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含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姓名);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六)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七)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科研、资产管理等部门。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等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等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作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等,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职责范围、分工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任期目标和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等;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及完成情况、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及审计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二十 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十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

(二)审计项目名称;

)审计事项;

)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审计结论、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和依据、审计意见以及建议;

)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等。

三十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建议;

(六)其他。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组应当综合考虑问题性质、历史成因、现实情况、影响因素等,在审计报告中将其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严格根据审计定性处理依据提出整改要求。

三十二审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门。

第三十审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构。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按规定向学校党委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三十六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三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相关资料归档。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四十 审计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五)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关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八)其他依据。

四十一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四十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上级单位工作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审计评价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呈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分管组织人事工作校领导、分管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抄送审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抄送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和被审计人;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门督促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单位进行整改;报经批准,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视审计整改情况,启动审计整改约谈;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监管责任不到位的,视情书面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处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向组织人事部门移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审计移送处理书;向学校党委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四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根据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及时进行提醒;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作为单位评优评先、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审计部门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视情向审计部门反馈查处情况;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研究分析审计结果中反映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屡审屡犯问题,提出惩戒、预防的意见和措施;运用审计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其他单位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按要求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五十一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程序、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党内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财经大学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粤财大〔2014〕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