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系统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制度
粤教审〔2024〕9号,2024年8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强化审计意见刚性落实,着力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教育部、省人民政府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督促各单位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促进提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和依法治校意识,聚焦重点问题,压实整改责任,强化审计意见刚性落实,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第三条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以谈话方式向有关干部了解情况、提醒问题、告诫警示,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四条审计整改约谈工作涵盖范围包括各普通高等院校和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如有必要,可以延伸到其附属单位。
第五条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的约谈对象为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审计部门、省教育厅内部审计部门相关审计的各普通高等院校和厅直属单位干部,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还包括其前任相关领导。
第六条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约谈人为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负责人,也可以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安排其他约谈人。
第七条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审计部门、省教育厅内部审计部门相关审计的学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审计整改约谈工作:
(一)审计过程中,发现学校(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在重大决策、基建管理、物资采购、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审计工作结束,收到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的;
(三)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整改进度缓慢,主要问题、关键问题未完成整改,而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审计整改不力,导致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整改效果不好的;
(五)其它需要启动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的情形。
第八条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个月内启动,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省教育厅机关纪委、省教育厅审计处作为启动约谈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约谈工作:
(一)提出启动审计整改约谈方案或建议,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批准后,以约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约谈对象。
(二)约谈前,启动约谈部门应全面掌握审计发现的问题,并认真收集、整理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学校(单位)相关情况,做好约谈准备。
(三)约谈时,启动约谈部门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按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十条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原因,指出相关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二)约谈对象针对审计报告所揭示的相关问题,汇报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的整改措施;今后如何做好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等方面,杜绝发生类似问题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一条 启动约谈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领导指示,制订约谈计划,安排约谈地点,联系被约谈单位和人员,做好约谈记录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应当做好约谈记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约谈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约谈的日期、地点;
(四)约谈的事由;
(五)约谈的具体内容;
(六)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中约谈对象、约谈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提前书面请假说明,并进行补约谈。
(二)约谈对象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如实陈述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约谈人、审计部门工作人员。
(三)约谈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包庇。
第十四条启动约谈部门可以采取效能监察、明察暗访等方式,也可以根据约谈对象提供的整改材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约谈对象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要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上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内控长效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并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对于约谈对象审计整改工作走过场,对审计发现问题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导致问题逢审必有、屡审不改,酿成严重违纪或腐败案件发生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问责,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普通高等院校、厅直属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制度,开展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审计意见刚性落实,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于2018年10月19日印发的《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粤教审〔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