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系统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谢智安发布时间:2024-09-05浏览次数:12

广东省教育系统社会审计机构参与

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粤教审〔2024〕4号,2024年6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业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教育部、省人民政府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我省教育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委托或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承接或参与本单位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考虑下列因素,采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完成审计项目或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加入审计组的方式参与审计项目

(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完成审计项目或聘请其参与内部审计工作的,应当确定具体项目,并经过单位批准。

第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工作通常包括业务委托和业务聘请两种形式:

(一)业务委托,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完成审计项目,并由社会审计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聘请,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内部机构采用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加入审计组的方式参与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况利用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 委托、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审计业务合同、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质量评价等。

第八条 聘请、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审计;

(二)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

(四)专项资金审计;

(五)工程审计;

(六)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

(七)专项调查、调研工作;

(八)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绩效评价工作;

(九)其他审计类业务。涉密的专项调查任务,原则上不安排社会审计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选择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条 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履行采购程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社会审计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从业人员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五)具备广东省审计服务定点采购资格;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回避。

第四章 签订审计业务合同

第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办理审计业务合同(业务约定书)的起草、审批等相关事宜。审计业务合同(业务约定书)正式签订前,应当提交本单位的法务部门审查,或征求法律顾问或律师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业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内容、重点和方法;

(三)审计职责范围和工作质量要求;

(四)受聘人员的姓名、专业资格、资质等情况;

(五)审计结果提交形式及其提交时间;

(六)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回避和保密事项;

(十)未尽事项的约定;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

(十二)合同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确需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的,应当对参与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所有人员严格进行保密教育和监管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  服务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在审计项目进点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业务的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社会审计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及可行性。

第十九条 属于聘请业务的,应当将社会审计机构受聘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社会审计机构可指定项目主审,实行项目主审负责制;属于委托业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成立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以指派专职审计人员或聘请审计专家对审计项目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中介机构相关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进行,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要求社会审计机构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的需要,规范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审计报告撰写、审核、征求意见及审理等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必要时可要求社会审计机构补充执行审计程序,补充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汇总整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含纸质原件PDF版),进行移交和保管;纸质原件也可以由社会审计机构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六章服务工作质量评价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审计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聘请协议情况进行考评,作为以后能否继续参与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审计业务合同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详见附表《广东省教育系统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服务质量评价表》)。

 第七章纪律要求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审计业务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单位建议终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拒付或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受聘社会审计机构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四)拒绝接受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和监督的;

(五)不履行审计业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违反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对审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社会审计机构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社会审计机构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