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后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效果,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发挥审计的监督、评价、管理、咨询、服务的职能,根据《第21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后续审计》《广东省教育系统后续审计办法》《广东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为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改进效果而实施的项目审计或审计跟踪。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后续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全面、合理、有效。
第五条 审计部门在分析审计整改落实计划和整改落实结果的合理性、全面性、有效性以及审计整改落实事项重要程度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条 审计部门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
第七条 审计部门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 审计部门编制后续审计项目计划,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审计部门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以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三章 后续审计项目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后续审计项目计划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组成项目审计组,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后续审计方案,下达后续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二条 后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针对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建议提交了书面审计回复;
(二)是否针对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方案和措施;整改方案和措施是否及时、全面、合理、有效;
(三)上次审计所发现的类似问题是否仍然存在,是否建立防止审计所发现的问题继续存在和扩大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尚未整改落实的事项、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其原有审计意见和建议不再适用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原有审计意见不再适合时,应在后续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后续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及时做好审计准备工作,提交书面审计回复,提供后续审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于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整改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尚未及时整改落实事项的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后续审计过程中发现新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十六条 后续审计现场工作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归集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审计结果。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人员应予以核实。
第四章 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后续审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编制后续审计报告,向学校提交。
第十八条 后续审计报告包含后续审计目的、前次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采取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的结果以及对整改落实的评价等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经校长同意,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未落实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审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限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交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