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管理行为,保证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正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广东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管理,是指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需要,报经校长批准,将业务委托给校外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类专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为委托内部审计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的组织实施,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将内部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一)审计部门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审计部门现有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六条 内部审计委托业务应在审计部门职责范围之内,包括: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三)内部控制审计;
(四)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五)财务收支审计;
(六)固定资产审计;
(七)科研经费审计;
(八)绩效审计;
(九)专项审计调查;
(十)其他审计类业务。
上级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安排的涉密专项调查任务,原则上不安排社会中介机构和外部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确定委托社会审计的具体项目,并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包括业务全部委托和业务部分委托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委托,是指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委托,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业务的质量控制、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等。
第三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遵循学校适用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履行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五)以前年度为我校服务的质量评价情况;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四章 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会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程序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内容、重点和方法;
(三)审计工作质量要求;
(四)审计结果提交形式及其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未尽事项的约定;
(十)合同有效期限;
(十一)甲乙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业务委托过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学校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细化约定。
第五章 委托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指导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及可行性。
第十六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部门应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集整理并及时移交审计项目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业务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可以向学校建议是否终止合同,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学校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六章 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针对具体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及时组织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业务委托合同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提供增值服务等其他方面。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背业务委托合同,审计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向学校建议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财经大学审计委托中介机构服务项目质量评价表
附件:
广东财经大学审计委托中介机构服务项目质量评价表 | ||||||||
被评价单位 |
| 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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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组织部门 |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价标准 | 得分 | ||
业务科室 | 项目计划阶段 | 20% | 人员配备 | 10 | 基准分5分。主审是注册会计师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1人得2分,注师执业年限超过5年者加1.5分,执业年限超过3年者加1分;组员是会计师及以上职称1人得0.5分。如中途有更换主审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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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 | 10 | 基准分5分。视计划详略得当程度加1-3分,人员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加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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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阶段 | 40% | 配合程度 | 10 | 基准分5分。视工作配合态度好加0.5-1分,视协调工作落实程度加1-2分,视每周工作汇报情况及时程度加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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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程度 | 10 | 基准分5分。视沟通主动性、及时性及信息传达的清晰度酌情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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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兑现程度 | 10 | 基准分5分。对采购合同中的要求及采购时承诺的兑现程度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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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底稿 | 10 | 基准分5分。视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完整性加1-2分,视作证材料的充分性、适当性加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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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阶段 | 40% | 完成及时性 | 10 | 按时完成得6分,提前1-2个工作日完成加1分;提前3-4个工作日完成加2分;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完成加4分,各加分时间段之间不累计加分;延迟1-2工作日减1分,延迟3-4个工作日减6分,各减分时间段之间不累计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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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 | 10 | 基准分5分。报告文字清楚、通顺,措辞适当加2分;报告逻辑清楚,详略得当,表达精准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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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质量 | 20 | 基准分8分,审计程序及方法适当加2分;所采用审计依据有效性加2分;所获取审计证据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2分。报告所反映的重点问题全面、定性准确加4分;审计建议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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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服务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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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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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务会 | 加分项 |
| 增值服务 | 10 | 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提供咨询、培训、管理建议等增值服务者酌情加5-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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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 |
| 后续发现服务质量问题 |
| 在学校后续的各项审计、专项检查、验收等过程中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至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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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保密问题 |
| 事务所未履行对学校资料保密的义务的,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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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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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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