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这是一个常规的采购审计项目,涉及最常见的招投标舞弊方式。审计人员通过采购业务专项审计,发现公司管理层人员与采购评标小组的若干成员为规避“公司员工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的规定,以自已家属之名开设公司并参与招标,并通过贿赂其他评标小组成员达到篡改投标报价、使自已经营公司中标的目的。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除大宗原燃料外,采购的备件种类多达3万多个规格、型号。相对大宗原燃料和备件采购业务,外协机加工件更为复杂,成本测算难度大,价格透明度低,管控难度非常大,为此审计对外协机加工件业务开展了专项审计。
调查策略
1、信息来源 | 2、识别发现 | 3、发现调查 | 4、处理建议 |
1.1选取抽查样本 | 2.1现场查看实物 | 3.1市场询价 | 4.1立案调查 |
1.2提取审计数据 | 2.2实地调查 | 3.2对评标人员询问 | 4.2调查结论及处理 |
1.3调阅评标资料 | 3.3送检鉴定 |
调查步骤
第一步:选取抽查样本
从外协机加工合作单位中选取非国有且业绩较少的单位。这样的供应商很可能背后有关系(浙江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注册资金150万元,企业住所:某市区建设路西头北。
第二步:提取审计数据
从ERP中提取了全部业务数据,2012年加工业务133.6万元,2011年加工业务273.4万元,2010年加工业务133.7万元,三年共计540.7万元。
第三步: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调查
2012年轧钢厂需外委加工制作一套850夹送辊磨削装置,2012年5月9日进行评标,评标专家有李某、刘某、江某、华某、林某等五人组成。三家公司进行第一次报价,A公司12万元、B公司40万元、C公司45万元。评标时轧钢设备厂长刘某作为评标专家见报价单后,认为A公司报价偏低,遂发表意见说A公司报价较低,肯定是报错价了,刘某提议核实并建议各厂家到现场测量实物后重新报价。二次报价B公司38万元、C公司42万元,A公司在原价格基础上增加20万元,最终A公司以30万元低价中标。
第四步:现场查看实物,发现价格异常
筛选出该家公司最近的业务清单后,审计人员到备件库房进行现场查看,发现有一个机加工件(850轧线夹送辊磨削装置比较异常),该装置制作比较粗糙,铸铁件,一套总重1.12吨,与30万元高额的制作费用严重不符。该套装置在轧钢850磨辊间M84100磨床上使用,与车间工人了解到,该装置并非磨床上关键部件,结构也并不复杂,主要起固定和支撑作用。由于夹送辊的两端是方形的,在磨削时需要改换方形的支承座(磨床配套支承座都是圆形的)。
第五步:对A公司实地调查
(1)根据A公司注册地址,审计找到了其厂址(某汽车厂一个加工车间),审计见到了车间主任康某,称自已是A公司员工,公司将该车间承包下来,利用该厂设备、场地对外联系业务,当时审计要求公司出示承包合同、验资报告等资质,康某未能提供。审计悄削问了门卫,他告知该厂根本就没有什么A公司,从没听说过,康某是该厂通用制造车间主任,并不是A公司员工,该厂破产后,康某个人将该车间承包下来,浙江A公司并没有承包该厂房、设备,浙江A公司大部分业务都是在康某承包的车间外委加工。
(2)浙江A公司没有厂房、设备更谈不上机加工能力,所有业务都是外委制作,属于皮包公司。坚定了审计深入调查的决心。
(3)经过审计对浙江A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调查发现,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公司轧钢厂设备科副科长连某的妻子同名,且这两人家庭住址一样,由此审计初步认定浙江A公司有重大舞弊嫌疑。
第六步:进行市场询价
经查实,2010年5月至7月,轧钢1250磨辊曾采购过四套夹送辊磨削装置,加工制作单位也是浙江A商,当时价格是42000元一套,本次850与1250磨辊间2010年采购基本相同,唯一区别是本次加工装置规格尺寸小于1250采购的磨削装置,据此,本次加工制作费用应低于42000元,而不应该是300000元,两个价格相差258000元。
第七步:对评标人员进行询问
2012年5月9日进行评标,评标专家有李某、刘某、江某、华某、林某等五人组成。审计首先选到了最年轻的评标人员江某进行突破,经过给其做了大量工作,并保证如果你能如实供述问题,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他最终供述了实情,评标前,连某(轧钢厂设备科副科长,某公司法人张女士丈夫)私下进行活动,向供应部江某行贿5000元,江某提前将其他参标厂家标的泄露给李某,李某将原来投标报价12万元改成30万余元,最终以30万元中标并签订合同。该设备经过专业机构评估价值为3.8万元。
第八步:立案调查
(1)鉴于上述事实,公司当即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了报案,经侦大队根据我们提交接的证据,以涉嫌串通投标罪进行了立案。
(2)经过经侦大队调查,发现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轧钢厂设备副科长连某妻子,股东有:张某(轧钢厂副厂长李某丈夫)、张女士(轧钢厂生产副厂长赵某妻子)。原来这是李某、赵某、连某三人密谋成立的公司,为了掩人耳目,为规避公司制度“公司员工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规定”,以其三人妻子名义注册公司与公司开展业务,而所有业务都是这三人所在轧钢厂的业务。
(3)自家的公司投标,自已参与评标,而且私下对评标人员进行贿赂,五人组成的评标小组,华某是轧钢厂设备科工程师,李某的直接下属,林某是李某曾经的同事,而且又买通江某,这次评标结果就在李某完全控制下。
第九步:结果处理
1、刘某和连某犯串通投标罪(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和10000元。
2、免去李某、赵某轧钢厂副厂长职务并解除劳动合同,免去连某轧钢厂设备科副科长职务并解除劳动合同。
3、参加评标人员刘某、江某、华某、林某因严重不负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江某因已将受贿所得5000元上缴,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4、轧钢厂厂长张某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步:案件反思
纵观这个案件,有两名中层干部涉案,一名科长涉案,职务之高、影响之恶劣,值得深思,深入剖析该案件,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漏洞:
1、供应商纳入前考察流于形式
浙江A公司租用其他工厂厂房,实地考察时没有让其提供租赁合同,也没有向租赁方进行详细询问,导致一个皮包公司成为公司的合格供应商。
2、资质文件审查不深入
在新引入供应商除了必要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还应要求提供验资报告,对其法人及股东进行背调(查出是否公司员工及家属或关联关系人注册的公司)
3、评标前成本测算不到位
鉴于机加工件成本测算难度较大,且又没有专业工程师,没有招标前成本测算或制定标底价,也没有参考同样装置历史采购价格。建议适当增加设备工程师,进行测算,且参与测算的工程师不得参加评标。
来源:有明反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