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睢宁县审计局对该县老龙河下段治理工程建设处的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一起管账会计监守自盗、挪用专项资金大案。
一、项目概况
老龙河下段河道治理工程全部由县以上财政投资,由省国际招标公司对外公开招标,中标单位是江苏省某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总公司,暂定价2110万元,工程期限180天,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度,资金专户专账管理。至审计时已经超过规定的完工期限,但工程还未完成,尚未申请验收;为了弄清延误工期的原因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局决定对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2014年6月20日,审计组下发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3天后将所有账证资料送达审计组,但会计刘某迟迟未提供资料,经过多次催要直到7月6日才将“专账”送来。
二、作案过程描述
1.瞒天过海 欺骗银行
为什么不及时提供会计账证呢?原来会计刘某心中有鬼。他拖延时间是为了篡改会计原始凭证。为了能够蒙混过关,他利用2个星期时间多次找开户银行打印2011年8月至2013年末的对账单。怎样才能制造出既能让银行盖章、又能符合自己目的的虚假对账单呢?他挖空心思,巧妙利用时间差,多次在下午5点后到开户行营业厅要求打印对账单,并要求用A4纸打印,因为营业部门下午5点后就得将印鉴送总行封存,打印的对账单不能盖章,刘某将对账单带回办公室全部输入到自己电脑后,将自己私自转出的资金,根据计算好的日期、金额、笔数等进行修改,最后余额保持与银行一致,第二天上班后再到银行去盖章。由于银行职员较忙,不细心,认为是昨天下午打印的,就直接盖了业务印章,于是刘某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又能够送给审计组的银行对账单。
2.移花接木 制造假账
取得银行盖章的对账单后,刘某开始制造假账,他利用原来手中存有的银行转账支票,撕下存根入账,将原来真正的转账或提款单据藏匿起来,并根据自己修改的银行对账单造假:一是将转账日期后推,二是改变金额,由原来的2011年8月31日、9月7日、9月9日和9月20日转出的资金,改成2012年7月31日和9月25日等不同的日期,并且据此登记总账、分类账、日记账,以假乱真。
3.偷梁换柱 伪造公章
老龙河下段河道治理工程的中标单位虽然是某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总公司,但该单位只派遣个别技术人员到现场监督实施,具体工程由本地工头方某某承包,刘某与其一起私刻中标单位公章,打印虚假授权委托书,写上“同意将工程款打入方某某个人账户”的内容,将工程款打入方某某账户。转出资金时既无单位一把手签字,又无项目法人批准,且未按工程进度支付,共转出330万元,而在假账中只反映转给方某某个人310万元,为个人挪用专款留下可乘之机。借此之机,会计刘某将转账支票存根联写成是支付方某某工程款,偷偷的将部分资金转到个人存折户或其他工程账户,从而达到实现挪用公款的罪恶目的。
三、审计过程回顾
1.初次交锋 发现疑点
审计人员在对刘某提供的账证资料审计中发现:刘某转给方某某310万元工程款,其中2011年8月31日3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2012年7月31日250万元、2012年9月25日20万元作为工程款,附件中虽然有个人收条(有的是造假),但都未附任何工程资料、监理现场签字单,也无领导审批,且都没有银行支票单据,都是以转账支票存根记账。其中有一笔转款最值得怀疑:2013年6月21日又转给方某某10万元工程款,只有转账支票存根,连个人收条也没有,这10万元为什么没有收条就转给他了呢?审计人员觉得不正常,决定到银行找到支票看个究竟。于是按照法定程序,审计组开了证明信,并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开户银行查证,核查结果表明:银行不仅没有这10万元的支票,其余的支票存根与会计刘某提供的转账支票存根的金额、时间等都不一致。这样的结果非同小可,令审计人员惊叹不已。由此推断刘某提供的财务账证可能是假的。
此时已经是中午十一点四十分,怎么办?审计组随即向领导作口头汇报,决定继续追查。为了不打草惊蛇,一切调查只能悄悄进行。
2. 突击查证 确定事实
6月下旬的苏北,天气一反常态,出现了三十七、八度的高温,为了避免嫌疑人转移资金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及时弄清资金去向,审计人员决定突击查证,中午十二点半找到金融机构负责人,向他讲明此时查证问题的严重性,并要求他们加班配合,找出三年来有关的原始转账支票,逐笔核对。该机构负责人和职工都非常配合,立即抽调专门人员与审计组配合,重新打印银行对账单,查找三年多来与该单位业务有关的银行支票,从中午十二点半加班到晚上九点半,终于查清了转账时间、金额及去向:
一是从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共转到工头方某某个人账户330万元,其中2011年8月31日转出20万元,9月7日转出50万元,9月20日转出240万元;2012年6月6日转出15万元,6月18日转出5万元,这些转出的资金在会计提供的账中都未如实反映;
二是转到个人账户68万元,其中2011年9月9日转到会计刘某个人账户50万元,2013年6月21日转到刘某账户14万元。2011年9月1日转到刘某的朋友贾某某个人账户4万元。以上转出款项在会计帐中均未反映;
三是转移工程款50万元。2012年6月7日,无依据将专项工程款转到另外一个工程建设管理处账户50万元,并已被个人挪用;
四是2011年8月11日施工单位转进来的履约保证金108万元,在账上未反映。
审计人员分析发现:以上转出的资金与刘某提供的假账差距甚大,一是转给方某某工程款330万元假账只反映310万元,且时间相差一年多;二是转到个人账户69万元及工程管理处账户50万元均未反映;三是施工单位缴入的履约保证金108万元未反映。掌握了这些确凿的账面证据后,审计人员决定继续寻找其他线索,不放过任何可疑的地方。
3. 跟踪追击 全面核查
为了保证付给中标方的工程款无误,审计组又到300公里以外的某市水建工程总公司核对账务。结果表明:中标方已经开出工程款票据1630万元,实际收到工程款1132万元,挂账498万元,而这已经收到的工程款也全部付给了方某某,但中标方不知道投资方又付给方某某工程款330万元,当审计人员拿出他们出具的收取工程款“授权委托书”时,对方惊讶不已,他们说根本没有这回事,从来都没有出具这样的委托书,经过比对所盖的公章系伪造,投资方付出的工程款与中标方收到的工程款相差300多万元。至此一起制造假账、提供假银行对账单、私刻公章、私自转出及挪用专项资金的大案线索基本清楚了。
4.移交线索 大获全胜
上述事实都核查清楚后,审计组为了稳住刘某,决定找刘某到审计局来签证,基本证据材料在取得刘某的签字认可后,审计人员才向他摊牌。开始刘某还信誓旦旦,假装镇静,当审计人员拿出各种造假账、挪用专项资金的确凿证据后,他才慌了神。于是审计人员苦口婆心,耐心宣传法律政策,要求他立即退还私自挪用的专项资金,争取从宽处理。经过多次教育,刘某终于承认挪用资金的事实,审计组决定立刻追缴专项资金,通过教育和多种手段并行,迫使刘某当时交出专项资金68.1万元。至此,审计部门及时将案件移交纪检、检察部门,最后确认刘某个人挪用专项资金159.5万元,2014年11月25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等待他的将是处于长期悔恨中的监狱生活。
来源:江西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