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建安投资、设备采购以及其他费用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是施工、材料、设备总承包合同,施工单位负责为其购买污水处理厂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工程实施后,建设单位提出原设计的国产设备质量难以保证,不能满足未来运行需要,要求施工单位采购技术参数相同的进口设备,为此,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偿价差。
审计思路
审计人员发现两种设备之间确实存在价差,经对原计算式复核后认为数据计算正确。但随后发现调整的设备价差包括了综合单价中的所有子项,即除补偿设备价差外,还将设备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辅材、机械作为计算基数对管理费和利润等进行了补偿,价差补偿的范围是否应该包括这些内容,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思考。
审计过程
审计发现,国产设备与进口设备在运行方式、技术水平、重量、体积等方面无明显变化,只是在材质的可靠性上略有不同,投标文件中未将人工、辅材、机械作为计算基数计算管理费和利润,而在价差调整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补偿是没有依据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审计人员随后将单价中多计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进行了审减,审减金额共计40余万元。因此,价差审计中不仅需关注价差存在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还应分析计算基数和辅助费用调整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