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系统专项审计调查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2-23浏览次数:920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教育系统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运用审计方法和调查方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机构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应围绕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

(三)教育系统各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

(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科研项目经费、教育收费、捐资助学资金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七)上级审计机构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事项,本单位交办、本级审计机构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单独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或者结合其他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在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若干个审计调查组。审计调查组向派出调查组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依据

(二)被调查事项基本情况,重点说明项目的整体背景和现状。

(三)调查目标,在评估项目实际情况与审计机关自身能力的基础上,做到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调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或应对措施。

调查范围包括时间范围(即被调查事项的时间跨度)和被调查对象范围(即调查哪些单位)。调查内容包括为确保实现调查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调查事项及具体调查目标。调查方法或应对措施是为确保实现具体调查目标而应当实施的程序,重在解决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相关证据或资料,以及以何种方式分析取得的证据。

(五)调查起止时间。

(六)人员分工和调查工作量、经费预算。

(七)编制日期。

(八)其他内容。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三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但结合项目审计的除外。

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实施专项审计调查。

内部审计机构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项目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审计调查事项。

第十条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审计调查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主要通过什么方法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当按照审计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对提供审计调查的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签署书面承诺书。审计人员应将其签署的承诺书作为调查证明材料编入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审计调查组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审计人员取得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调查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并得出调查结论,真实、完整、及时地编制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七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及时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调查组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审议和审定。

对调查结论或建议,审计组内部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提请分管领导,在本单位内部组织讨论或论证,必要时可以咨询外部有关专家意见。

第十八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力求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包括标题、主送单位、内容、内部审计机构名称和签发日期等要素。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调查依据,即实施调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具体规定;

(二)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方式和起讫时间;

(三)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六)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在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依法属于内部审计机构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不需要处理处罚的,可以下达审计建议书要求整改;有必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由调查组单独起草对该单位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构或是上级部门,由其进行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上级审计机构统一组织或者交办、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审计机构和有关委托的部门。本单位交办、内部审计机构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本单位或上一级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与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归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对结合项目审计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可以不单独归档,相关资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31日起施行,广东省教育厅2006113日发布的《广东省教育系统专项审计调查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