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后续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一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条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因素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向组织的适当管理层报告。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条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其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不再适用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十二条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组织适当管理层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教育厅于2006年11月3日发布的《广东省教育系统后续审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