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提高其质量,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我校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校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遵循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学校赋予的以岗位责任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对本部门、本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范围内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主持人是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指导、检查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等。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承诺制度(以下简称承诺制)以增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承诺制包含告知、承诺及备案三个方面。告知是指党委组织部代表学校依据适用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履行的经济管理职责。承诺是指被告知的领导干部向党委组织部书面表示清楚了解任期经济责任并承诺将正确全面履行经济职责。备案是指告知与承诺等书面材料一式四份,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审计处及领导干部本人各留存一份。
调任、转任、轮岗的领导干部应当遵循承诺制。
第三章 审计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一)每年11月上旬,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二)每年11月中旬,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条第一款的初步意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报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同意后,列入审计处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根据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
第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情形时,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2年以上;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
(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的委托进行立项,无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时,应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所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范围内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
第十六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内部控制是否恰当、有效;
(三)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四)是否根据《预算法》、高校财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五)是否依法依规组织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六)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七)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票据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八)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九)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是否定期进行全面资产清查,账、卡、物是否相符;
(十一)所在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十二)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十三)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十四)所在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
(十五)本人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十六)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部门、后勤服务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是否建立恰当的经济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是否建立恰当的设备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四)是否定期进行全面资产清查,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五)预算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八)所在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九)所在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
(十)本人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校园建设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是否建立恰当的经济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四)建设工程经费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
(五)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六)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
(七)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经费使用效益如何;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九)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十)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一)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十二)所在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十三)所在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
(十四)本人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十五)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院、部、所、中心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是否建立恰当的经济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三)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四)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所在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六)所在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
(七)本人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其他部门或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上述审计内容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时间跨度以最近两年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后,对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实行审前公示。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人员一般包括: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如果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离职,其所在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应当参加进点会;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审计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审计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以下简称述职报告),并于进点会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情况;
(六)所在单位财经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所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呈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分管组织人事工作校领导、分管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抄送审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抄送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和被审计人;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当将针对审计报告所作的整改方案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按规定归入档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广东商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粤商院〔20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