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粤财大〔2021〕 17号)

发布者:谢卓力发布时间:2021-02-05浏览次数:7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和《广东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审计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实施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的关系;

(四)注重与建设工程实施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有关单位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项目审计或过程审签等方法,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实施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审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和提出建议,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并对本部门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

第十一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二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项目决策和立项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方案选择过程是否合理合规;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准确、有效,结果是否合规、合理、适当。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提交的主要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资金来源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相关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五章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阶段审计主要是检查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的合理性、合规性;

(二)检查勘察设计单位选择、勘察设计标准和规模、设计方案选择是否合规、合理、适当;

(三)检查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概算的合规性、准确性、合理性;

(四)检查贯彻限额设计的要求、设计进度、施工图设计深度、施工图预算等是否合规、准确、合理、适当。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提交的主要资料:招投标资料、合同、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审查及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施工图预算编制文件、施工图会审记录、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六章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

第十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等经济活动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检查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检查通路、通水、通电和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二)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分拆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行为;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报价方式是否合理,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税费计取是否合理、准确;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检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和比较,是否对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三)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1.检查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内容相符合;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检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合同是否存在风险等。

2.检查施工合同中承包范围、工期、质量、造价原则、检验方法、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量保证等;检查监理合同中监理资质、监理业务范围、监理时间、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等;检查主要材料和设备合同中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以及与主体工程各环节是否存在脱节的问题等;检查分包工程合同中工程范围、内容、工期、质量标准,工程计价原则、计费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量保证等。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提交的主要资料:征地拆迁有关文件、施工监理等招投标资料、合同、相关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七章  施工阶段审计

第二十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检查预埋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检查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集相符;检查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检查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是否齐备等。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检查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规格、单价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检查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是否采用了询价方式采购;检查技术含量高、投资较大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检查施工单位填报并经建设工程实施部门审核后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检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检查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检查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检查施工签证的内容的真实性,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未包括的内容;检查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检查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

(五)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实际发生;检查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检查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提交的主要资料:招投标资料、合同、施工图纸、隐蔽工程资料、材料设备进场资料、工程款支付文件、设计变更、施工签证、会议纪要、相关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八章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第二十三条  竣工决算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是否合理;检查建设工程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监理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检查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建设工程实施部门结算审核情况,即检查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检查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能否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检查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等。

(三)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合规,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和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检查合同终止是否经过确认和验收,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索赔处理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工程决算的审查与评价。

1.竣工决算报表的审查与评价。检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竣工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勾稽关系是否正确,账表是否一致;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2.项目投资及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检查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分析资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响;核实预算(概算)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检查调整预算(概算)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检查建设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检查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3.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查与评价。检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资产流失问题;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工程核算是否准确。

4.结余资金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检查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等,库存现金数额是否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象;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进行清理,有无虚列往来账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检查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提交的主要资料: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文件、概预算批复文件、工程各阶段招投标资料及合同、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工程索赔文件、施工记录、监理资料、工程款支付文件、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文件、工程财务决算报告、会议纪要、相关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等部门或机关处理的建议。

(一)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三)提供虚假现场签证资料的;

(四)结算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

(五)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进度、虚列建设成本的;

(六)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