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发布者:谢卓力发布时间:2020-04-30浏览次数:521

日前,教育部修订出台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规定》)。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规定》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4年,教育部制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令),有力推动、规范和保障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一是党中央对内部审计工作有新要求。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是党中央对审计工作新的部署和要求。二是内部审计理论和实践有新发展。近年来,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完善治理等新理念逐步确立,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发生较大变化,发挥作用的空间和范围越来越宽广。三是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有新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的新定位,调整了内部审计职能职责,强化了内部审计独立性,规范了审计结果运用等,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四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有新需求。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连续6年占GDP比重超过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不仅要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还要促进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资金风险,这对内部审计工作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17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上述内外部形势变化的需要。因此,我们对17号令进行了全面修订,提出了新时代教育内部审计的定位、机构、人员、职责、权利、监督等,完善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教育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问:与17号令相比,《规定》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吸收和采纳了有关单位近年来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与17号令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二是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明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定位和职能,拓展职责范围。三是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保障内部审计履职尽责的能力。四是加强内部审计管理和质量控制,丰富结果运用方式和内容,更加充分发挥审计作用。

3.问:《规定》对内部审计的职能职责有哪些新要求?

答:一是增加了内部审计的“建议”职能。内部审计不仅要揭示问题,更要解决问题。内部审计要通过提出科学的建议,推动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解决“屡审屡犯”的顽疾。二是强化了内部审计的“预警”功能。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独立、客观、综合的优势,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为导向开展审计监督,防止苗头性问题转化为趋势性问题、防止局部性问题演变为全局性问题,推进审计工作从事后监督到事前、事中监督。三是拓展了内部审计的职责范畴。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增加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等审计职责。

4.问:《规定》如何增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履职能力?

答:《规定》主要从以下四方面来增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履职能力:一是明确内部审计领导机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二是健全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制度。为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我们规定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特别明确了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三是完善内部审计人员激励制度。单位要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四是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保护制度。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问:《规定》对内部审计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我们对内部审计管理提出了五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工作规范。内部审计机构要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如制定工作规程、审计工作指南等,总结审计经验,优化审计流程,使内部审计工作逐渐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效率和质量。二是科学合理制定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做到有的放矢。三是优化审计组织方式。为实现审计全覆盖,内部审计机构要突出审计重点,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融合式、“1+N”等审计组织方式,同时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数据审计思维,增强数据审计能力,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四是加强自身内控建设。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防范廉政和审计风险。五是提高审计质量和能力。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业务部门合作,通过找出问题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以评促建”等途径提升审计能力和水平。

6.问:《规定》对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为解决审计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我们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规定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等。二是加强审计通报力度。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能有效发挥警示作用,实现审计“免疫系统”预防功能。三是实现审计结果共享共用。内部审计结果的共享共用不仅要左右联通,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还要上下联动,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激励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提高审计质量。

7.问:教育部在落实《规定》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规定》印发后,我们还将开展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工作指导。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进行分类指导,推动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本单位的内部审计管理规定。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加大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业务活动管理和效益情况等审计业务和内部审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内部审计队伍的履职尽责能力。三是开展调研评价。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工作开展、工作质量等管理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以评促建,督促各单位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的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