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系统绩效审计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2-23浏览次数:90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教育系统绩效审计工作,提高绩效审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申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对组织内部经济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经济性,是指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物品或者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效率性,是指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是指经济管理活动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从事的绩效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教育系统绩效审计应着眼于发现问题,立足于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广东省教育系统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实施绩效审计项目时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合理配审计资源,必要时可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

第六条 组织各管理层根据授权承担相应的经济管理责任,对组织经济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绩效审计不能减轻或者替代组织管理层的责任。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时,既可以针对本组织的全部或部分经济管理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的项目和业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时应遵循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和可行性原则。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绩效审计可以同时对组织经济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也可以只侧重某一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条 绩效审计的内容涵盖被审计单位的全部资金收支及相关的的经济管理活动,包括经济管理活动中涉及的人、财、物、信息、技术、业务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内控制度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经济管理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实际情况等内容,审计项目可以分为预算执行绩效审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固定资产建设绩效审计、对外投资绩效审计、校办产业绩效审计和其他项目绩效审计等。

(一)预算执行绩效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的的内容:

1.审查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偏差及原因;

2.分析和评价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3.审查预算单位的绩效管理措施及执行效果;

4.评价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考核情况;

5.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的的内容:

1.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审查资金预算安排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分析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的及时性以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的措施。重点审查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损失浪费情况;

2.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立项、批复、实施、管理、完成、验收等情况,分析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评价项目实施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3.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固定资产建设绩效审计分为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和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的内容:

1.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实施和运行效果。

1)项目立项情况。审查项目立项的程序和手续,分析投资决策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2)项目实施情况。审查项目材料、设备的采购招标和项目施工、安装、验收程序,分析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情况,评价项目建设、管理、使用、监理、审计等单位沟通协调的有效程度;

3)项目运行效果。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效果,评价项目运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当地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等立项文件的预期目标。

2.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采购程序、调试验收、管理制度、运行状况、综合绩效等方面。(1)审查设备购置立项、采购招标、调试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手续是否完备;(2)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效果;(3)分析设备运行次数及开机时间,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产生的作用和成果,综合绩效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立项)书的目标。

(四)对外投资绩效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的的内容:

1.项目立项情况。审查项目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评价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

2.项目管理情况。审查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3.项目投资效益。评价项目投资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存在因决策或操作失误而导致的损失和浪费问题。

(五)校办产业绩效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的的内容:

1.企业经营活动。审查企业经营决策的合规性,评价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2.企业经营绩效。审查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分析企业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非正常盈亏的原因,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六)其他项目的绩效审计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审查和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选择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的绩效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 选择绩效审计方法时,除运用查证、观察、谈访、咨询、抽样、函证、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等常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以运用数量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调查法、专家评估法、公众评价法等其他方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选择适当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靠性、客观性和可比性。

第十五条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法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准则、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的标准;(二)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国家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三)经济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指标、工作任务、历史最好水平、教育部或广东省教育系统公布的行业指标等;(四)参考标准。主要包括预算、计划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公认的业务惯例和民意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绩效目标、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各级教育系统的实践标准、经验和做法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应当与被审计对象管理层进行沟通,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反映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选择、确定及沟通过程等重要信息,包括必要的局限性分析。

第十八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的绩效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当审计风险较大,难以做出总体评价时,可以只做分项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规性问题,除进行相应的审计处理外,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描述问题对绩效造成的影响、后果及严重程度。

第二十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个体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单位及有关部门决策、业绩考核、问责以及编制预算、安排投资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31日起施行,广东省教育厅于2006113日发布的《广东省教育系统经济效益审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