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6-19浏览次数:47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或者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为了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  外部专家应当对其所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下列方面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一)特定资产的评估;


(二)工程项目的评估;


(三)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


(四)信息技术问题;


(五)衍生金融工具问题;


(六)舞弊及安全问题;


(七)法律问题;


(八)风险管理问题;


(九)其他。


第八条  外部专家可以由内部审计机构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以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三章  对外部专家的聘请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外部专家时,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一)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最高管理层是否存在  密切的私人关系;


(三)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相关性;


(四)外部专家是否正在或者即将为组织提供其他服务;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客观性的因素。


第十条  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部专家服务的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二)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三)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的情形;


(四)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对保密性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四章  对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评价和利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时,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一)外部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


(二)外部专家所用资料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四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时,如果有必要,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服务评价后,如果认为其服务的结果无法形成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应当通过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补充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